原告马**与被告台州市卓*******、唐**、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3年1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唐**及周**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请:1、判令被告台州市卓*******、唐**、周**共同支付原告马**货款27042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江**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马**以温岭市荣盛鞋材(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名义经营鞋材生意。被告台州市卓*******(以下简称卓志公司)原系从事...(本文书还有3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