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金堂县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金堂县人民法院管辖,现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未还款。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单独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7万元。申请人郭*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凤祥大道955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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