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294.98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21日以本金36000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4.31%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在计算中应减去归还的逾期利息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0日范**与原告签订《额度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6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数12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月利率7.95‰(年利率9.564%),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4.3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贷款发放至被告账户×××09,20...(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