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运输生意,2022年1月2日向案外人刘**借款57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由原告作为保证人,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案外人。2024年5月14日原告在向刘**主张其他债权时,经法院调解,因原告系被告的保证人,刘**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以合计本息60000元的数额折抵给了原告。近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款项,被告一直推诿拒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辩称,被告孔**向案外人刘**借款,当时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是一个20000元,一个37000元,但案外人仅向被告支付20000元的本金,并未支付37...(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