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赵**、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市*************(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赵**、张**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并改判支持张**、赵**、张**的诉讼请求;二、判令北投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建筑原属于违法建筑,目前尚未完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二、北投集团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人民防空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据,从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显然错误。三、案涉房屋应当按照商品房的交附条件进行交付。根据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协议》,本案安置的方式并非是房屋置换,而是张**需要自己花钱购买安置房,所以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付。而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之规定,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本文书还有5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