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哈*********(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哈逸公司)与被告广东凯升********(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凯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原告哈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凯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场地占用费536075元;2、免除自2020年2月至8月的场地占用费;3、判决认定我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4、被告赔偿我司经营损失915459元;5、被告赔偿我司装修折旧损失2353074元、设备损失1634092元,合计3987166元;6、被告赔偿电费差价损失460073.39元;7、被告退还押金400000元;8、本案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决。事实与理由:我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我司,经营项目是“电影及配套行业”;租赁期15年,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每月租金(含管理费)20000元,按每两年8%的标准递增;租金及管理费在每月第10日前支付,2018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的月租金为216000元(含管理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自1月24日起,广州市内的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开放,直至疫情响应结束。为遵循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防控措施,我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停业,直至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国家电影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国影发(2020)1号】,明确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本文书还有7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