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期间,龙大公司提出对原鉴定鉴定意见即皖申工审字【2020】第2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皖申工审字【2021】第225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书面意见,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经复核鉴定意见书无误。龙大公司质证意见:对该回复三性均不认可。案涉工程结算价尚未确定,另案鉴定意见造价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价。佐峰公司质证意见: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的内容客观、公正、科学,龙大公司所提出异议不能成立,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王**质证意见:该鉴定意见不适用本案,根据一审一鉴的原则,应另行组织鉴定本案的竣工结算价格。飞龙公司质证意见:同龙大公司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证认为,龙大公司提出意见不足认定鉴定依据不足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且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复核并无不当,该回复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经本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