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宿州龙大*********、安徽佐峰********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皖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本院审理期间,龙大公司提出对原鉴定鉴定意见即皖申工审字【2020】第2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皖申工审字【2021】第225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书面意见,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经复核鉴定意见书无误。龙大公司质证意见:对该回复三性均不认可。案涉工程结算价尚未确定,另案鉴定意见造价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价。佐峰公司质证意见: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的内容客观、公正、科学,龙大公司所提出异议不能成立,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王**质证意见:该鉴定意见不适用本案,根据一审一鉴的原则,应另行组织鉴定本案的竣工结算价格。飞龙公司质证意见:同龙大公司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证认为,龙大公司提出意见不足认定鉴定依据不足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且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复核并无不当,该回复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经本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