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长春凯撒*****************(以下简称凯撒旅行吉林分公司)、长春凯撒*********************(以下简称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2021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凯撒旅行吉林分公司、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张**自2015年2月25日入职凯撒旅行公司,后多次被派往其他分公司,2019年8月6日,最后一次是与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25日,被告突然终止张**的工作,并要求签署《离职协议》。诉讼请求:1、确认张**与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2、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支付张**2015年2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济补偿金28,638元(月平均工资4,773元×5年6个月);3、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支付张**经济赔偿金57,276元;4、凯撒旅行欧亚分公司...(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