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长春凯撒*****************(以下简称凯撒旅行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2021年4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凯撒旅行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自2016年7月2日入职被告单位至今,职务为旅游顾问,2020年8月25日,被告突然终止原告的工作,并要求原告签署《离职协议》,鉴于被告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济补偿金20,826元(月平均工资4,628元×4年1个月6天);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41,652元;4、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代通金4,628元;5、被告补发原告20...(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