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罗**、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人民法院(2023)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予核减36058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误工费36058元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依据年满66周*。其主张误工损失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在长红老年公寓做保安,月工资收入2980元没有提供劳务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也没有提供事故后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另其出院记录中并没有休息4个月的医嘱,一审酌定误工期363天没有事...(本文书还有3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