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暂定8万元(庭审时变更为75,348.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2日12时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沿0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某某村路口处时,被告驾驶无牌农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进入道路左转弯时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车接到上蔡重阳医院住院治疗,但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一直没有赔偿,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辩称:原告说我把她撞倒我不认同;...(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