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彭*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x******(以下简称xx街办)、铜川市xx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彭*上诉请求:一、撒销原判,改判xx街办、xx社区居委会向唐**、彭*支付赔偿款300000元(原标的865184.02元);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2021年3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彭*从事垃圾分类督导员工作。2022年8月25日20时许,彭*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后经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诊断,彭*摔倒后造成下列人身伤害: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大脑镰下疝;3、继发性脑室出血;4、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5、右侧第6、7肋骨骨折;6、右侧额部头皮擦伤;7、右下肢皮*擦伤;胸11、12椎体骨折可疑。彭*住院治疗4天后经救治无效死亡。首先,从铜川市新区××***小区两段监控视频证实,2022年8月25日20时14分左右,彭*在拉垃圾桶时摔倒在垃圾车离开的地方,倒地后又坐了起来,这时从一辆小车上下来一男子走到彭*跟前询问情况,20时16分50秒左右有一男子将彭*抱离。证实了彭*受伤发生在工作场地的工作期间;第二个视频证实彭*受伤后,20时39份50秒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20时41分左右救护车离开。纵观本案,彭*在工作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