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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宇航********、石*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河北宇航********(以下简称宇航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航热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石*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上诉人与石*就抵顶事宜已达成一致,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2014年宇航热电与被上诉人石*就案涉相关购煤款已结算完毕,且宇航热电已于2014年1月7日与被上诉人石*协商一致后,向被上诉人出具了181.5万元的《收据》,并注明了“顶抵内蒙古多伦协鑫有限责任公司煤款”。石*欣然接收该《收据》,认可收据中载明的181.5万元煤款以抵顶方式结算,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从之后石*向公安机关举报东*诈骗、作为上诉人代理人起诉协鑫公司等事宜,均可看出石*始终认可侵害其权利方并非上诉人,而是东*或协鑫公司。被上诉人在起诉状及录音证据中均表示其因经济困难才提起诉讼,录音中亦明确记载被上诉人是因为现在不工作了还需要抚养孩子经济困难才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收到收据以来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现只因经济困难...(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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