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6年11月**日出生,俄罗*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女,194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94年5月**日出生,俄罗*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强*、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刘*、强*、孙**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虽某**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但与其系专业运动场馆所应配备的专业救助人员及救助设施存在差距,系...(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