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与被告吕**、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以下简称“恒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133000元,违约金84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项合计223000元;2.判令被告叶**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吕**、叶**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2日,恒捷公司(甲方,出卖方)与吕**(乙方,买受方)、叶**(丙方,担保方)签订《徐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及《付款协议书》各一份,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甲方购买型号为xe200da的徐工牌挖掘机一台,...(本文书还有2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