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某**(以下简称人某公司)与被告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2年4月26日开始,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222元,计算方式为10000元*3.7%/365天*219天);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保了被保险人马某有所有的粤b×**车的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本文书还有2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