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偿还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6418.4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15.4407%,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及理由:某**与孙**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孙**发放贷款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2938%。逾期...(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