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南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镇平县某*******(以下简称“枣园镇政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的法定代理人赵*及二原告共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黄**,被告枣园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2780.95元,并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8日14时18分许,杨*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枣园镇鱼池马村村部至石桥王*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鱼池马村村部北73号燃气管道桩附近时,因被告某某公司在铺设天然气管道时在事故道路上横向挖开路面进行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