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典当******、承*。
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双桥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刘**不服,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承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双桥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及(2013)承立民终第1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双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起诉。刘**不服,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冀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冀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起诉。刘**不服,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