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与被告湘潭国储********(下文简称“国储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国储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2022)湘0381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1日,原告房*收到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81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年10月24日),执行裁定书错误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原告房*作为江苏天淼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裁定追加原告房*为被执行人。原告房*认为,该执行裁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公开听证、程序违法并认定本人持股比例和出资额错误。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章程约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执行裁定书认为原告房*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江苏天淼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的方式为认缴方式,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39年7月11日,目前未到期。根据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应为2039年7月11日,现在离到期还有17年,执行裁定书现在认为原告房*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江苏天淼新能源有限公司还在继续经营,应当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二、本案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一审、二审、...(本文书还有7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