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交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能够证实其履行了向庄**提供借款本金110000元未还清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庄**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庄**应当按照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