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刘**、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被告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刘**与孔**2015年3月1日和2018年8月28日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日前的租金21100元(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3.责令被告樊**和刘**返还原告2.5亩土地。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汝州市村民,在该组分的承包地2.5亩,东至李*会,西至李*营,南至生产路,北至流水渠南渠边。2015年3月1日原告孔**与被告刘**签订了协议书,原告将2.5亩土地租给刘**,每亩每年1600元,租期20年,每年3月份支付。被告刘**支付4000元租金,一...(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