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平泉市公**、平泉市公********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李*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所受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系交通事故肇事方侵害所致,并非二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致。故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损...(本文书还有3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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