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翁**立即向廖**偿还借款7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翁**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翁**以资金周*为由向廖**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1张作为凭证。借款至今,翁**拒不偿还借款本金。
翁**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翁**以资金周*为由向廖**借款70000元,廖**于当天通过银行取款后向翁**现金支付该笔借款。同日,翁**向廖**出具1张《借款条》作为凭证。借款至今,翁**拒不偿还借款本金,致讼。
上述事实,有廖**的陈述...(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