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新川*********(以下简称“新川塔公司”)与被告汉源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川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熊*,被告汉源县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川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17500.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川塔公司将其请求的货款金额变更为1613876.41元,并将其请求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9年9月1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告中标“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水**汉源县中高山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分散...(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