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张**、杨*与被告海南省公**********(以下简称东方公路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6444.2元(死亡赔偿金20年×63211元=1264220元,丧葬费107795元÷2=5389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796×5年÷3=62993元,交通食宿、误工费10000元。共计1391110.5×40%=556444.2元,在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总共为57644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钱**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张**从东方市江边乡方向经天四线开往东河镇方向,车辆行驶至天四线116公里加830米...(本文书还有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