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赤峰市医*(以下简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市医院以其单位在中国人民****************(以下简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为由,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其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法定代理人马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市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马**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市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市医院赔偿医疗费79610.82元、护...(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