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粤海******(以下简称粤海公司)与被告陈**、闫**、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粤海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的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琼9005民初****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粤海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阿意,被告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向原告支付货款481,720元及违约金154,915.03元(违约金以欠付货款481,72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9日,为170,207.73元,扣除被告陈**2021年12月29日的回款15,292.7元,剩余违约金暂计154,915.03元,但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合计636,635.03元。二、判令被告陈**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四、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措施申请费)及公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2日,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海公司)与陈**签订了《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广东粤海公司向被告陈**出售饲料,基本折扣为1,600元/吨,被告陈**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本文书还有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