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7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11日二被告因春耕种地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22年1月11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按照月利1.2分给付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出具本息合计224000元(实际利息按月利1分计算)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吴**用单独所有位于宁江区某街的房产用于抵押,现二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吴**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当时借了20万元,算上了利息一共已经偿还了19.4万元,原告起诉中...(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