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男,200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判令方**按照约定同意孟**购买的20部华为mate20手机20台退货并退还货款11000元;2.判令方**赔偿孟**精神损失费1元并当庭赔理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孟**于2023年3月2日与方**约定购买华为mate20手机20台进行测试,测试后若不使用或手机无法达到孟**所要求的手机使用需求可以进行退货退款。方**在微信发送闲鱼二手平台商品链接,当日孟**付款购买,方**在2023年3月7日发货,孟**在2023年3月1...(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