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拖欠的借款利息48852.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被告亲戚的介绍为被告多次借款用于其生意。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1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1年8月1日前偿还。截止2023年4月,被告已偿还借款利息100000元,尚*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约定利息190000元。现原告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即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的应付利息为148852.6元,扣除已付100000元,...(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