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延安龙森******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1、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刘*赔偿款21605.09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上诉人龙森公司未提供设备的定期检验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质检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处理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刘*的损失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合法有效。故请求二审依法...(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