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男,196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贵州省公*********(以下简称贵州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公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2.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任何损失;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驾驶员陈*阳驾驶湘n×××××车行驶在贵州省铜仁德旺服务区公里左右,因发动机熄火抛锚,向上诉人求救。为了快速将车辆从高速路上拖离,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诉人按照驾驶员陈*阳的授意及指挥,正规程序地将涉案车辆拖离至印江停车区,并经陈*阳检查无异常后完成车辆交接手续,上诉人出具2000元发票。涉案车辆停留在高速公路上,其...(本文书还有3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