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重庆万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某公司)、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万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和被告刘**连带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135000元;被告万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某公司与万某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某某公司承包万某某公司的综合楼建设,被告刘**为项目代表人。2013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该项目上从事木工劳务,以方算工价。除原告平时预支部分外,尚*原告劳务费双方均没有计算,后原告多次找项目负责人即...(本文书还有2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