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朱**、被告东宁市鸿************(下称鸿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朱**和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朱**和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木材款4315879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以43158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朱**是朋友,有多年木材买卖关系。朱**是鸿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开始,原告向朱**供应工程所需木材板材,被告只给付部分现金,另用3套住宅、4个车库、1个门市房抵顶货款,双方之间的木材买卖关系一直陆续进行。至2010年10月15日,原告尚*朱**38824元,同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价值69728元的板材用于东宁镇***小区建设后,被告又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被告说很快付款。自2010年10月15日起,被告购买原告木材的检尺验收方都是被告鸿峰公司。至2012年12月4日,被告尚*原告木材款3689615元,被告对该欠款无异议。2013年7月,原告与朋友一起到被告鸿峰公司催要货款,朱**让其妻子王*兰给原告开具总面积为488.724平方米的6套门市房抵顶大部分货款。后因门市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原告将6套门市房退还被告。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11日,被告再次欠原告726784.47元木材款,双方对账目均无异议。2019年12月3日,原告再次找朱**催要木材款并要求确认欠款具体金额,朱**指示原告到鸿峰公司的财务室对账确认。12月5日,在鸿峰公司的财务室,原告与...(本文书还有7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