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丰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7日止的利息12896.07元,复利9016.41元,罚息46777.49元;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收,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收);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张*辩称,贷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愿意还款,希望罚息可以减免。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