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不服被告重庆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起诉来院。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重庆市开************(以下简称开州区国土房管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钱**、邱**,第三人开州区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7年5月8日作出渝府地裁(2017)168号《重庆市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以下简称168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针对原告提出的裁决请求:1.对被占用的孤岛19亩土地补偿342000元(18000×19亩)。2.对集体堡坎、道路、水*、堰塘、电杆、电线等设施进行补偿(2275623.60元)人民币。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执行,补偿原告的被强征的土地补偿费和生产安置费。4.按渝府发(2013)58号文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5.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补回应有的606000元。6.没有拿社保的人,每人每月补助最低生活费300元,到拿社保为止。7.孤岛原来有38人未得安置补偿费的,应按每人38000元进行补偿共应补1444000元。8.归还原清桥1、8小组**号.26亩集体土地(实际总和减园区征用不包含沙滩、河流中心)。认为:原告第1、2项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出申请;原告第3项请求所称条例不存在,且开州区国土房管局已按规定支付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告该请求事项不符合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原告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能再...(本文书还有6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