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杨*(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许**,被告杨*及其代理人周**、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的房租36,681.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案涉房屋的空置损失33,013.18元(以租赁押金27,510.90元抵扣,不足部分另行支付)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0日,原告李**(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杨*(乙方、承租方)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建筑面积43.07平方米)商*(以下简称“系争商*”)租赁给被告开办律师工作室,租赁期2年,自2022年3月20日至20...(本文书还有3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