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方县某**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中方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633元、运费4200元,共计77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通过微信的方式下单,要求“规格为3.5×7.5×3米、3.3×7.3×3米的木方各一半拼一车,单价1440元,9月6日到货”。2022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货并出具送货单,载明货款73633元、运费4200...(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