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西****(以下简称西河采砂场)与被告海林市海******(以下简称海林镇政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头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河采砂场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江头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河采砂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停止妨碍原告生产经营;2.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江头村委会阻止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628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西河采砂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采砂申请,经海林市水务局批准,并于20...(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