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产******(以下简称“上海水产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菱山******(以下简称“菱山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菱山水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菱山水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3日,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双沙华坑村大岭园岗西;法定代表人为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人民币;主体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收购农副产品。菱山水产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上海水产公司与菱山水产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菱山水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水产公司归还410850.88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上海...(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