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张*、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郝*与被告张*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宁av2**号挂车租金16500元,该租金主张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时为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宁av2**号挂车,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车辆价款35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王**原告所有的宁av2**号挂车出租给他人,赚取租赁费。202...(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