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张**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一审被告遵义某公*(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张**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张*、张**提交《借条》《以房抵债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备案申请情况说明》《(2022)黔03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已能综合认定张*、张**与某乙公司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款是用某乙公司欠张乙某的借款抵扣,张乙某与某乙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已于2018年8月15日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当地政府已进行确认并积极协调对房屋进行备案登记,并未存在损害某甲公司利益的可能性,一、二...(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