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711元;2、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23日7时00分许,刘*彬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唐河县y038(石**)自西向东行驶至10公里300米唐河县郭滩镇小河北村交叉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马**驾驶的中型专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马**及中型专用校车乘坐人吕*莹受伤。马**驾驶的中型专用校车系被告某**所有,且...(本文书还有3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