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武汉金禾*********(以下简称金禾润公司)、中国二冶******(以下简称二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2年11月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金禾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二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4364.6元(详见后附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受雇于被告金禾润公司,从事挖掘机和装载机操作工作,工作地点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国二冶武汉东西湖文化中心epc工程项目经理部,总包属于被告二冶公司内设机构,被告金禾润公司通过银行卡、微信等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021年11月26日上午7点,原告受雇于被告...(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