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源生**********与被告江西皇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源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皇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空租赁厂房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8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永丰县工业园南区原告所有的厂房**幢的**楼**楼的场地,以及第**幢**楼的场地,面积共计2453㎡,租赁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176616元,以后每年按市场价...(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