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利*********(以下简称利丰鼎盛公司)与被告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作出(2021)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梁**不服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1)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本院重审。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内蒙古创*******(以下简称创赢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丰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创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丰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26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6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为315969.50元),以上合计22955969.5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赤峰市利丰汽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汽车行)的部分公司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1667%)以2264万元的转让...(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