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某某******(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合伙企业)与被告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科技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科技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偿还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欠款本金3000.01元;2.王**向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1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3484.33元);3.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王**赔偿某某科技合伙企业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有)。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7日,王**与四川某某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同日,王**与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融...(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