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元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某********(以下简称广元市城管局)、广元市人***(以下简称广元市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多次要求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口头答复不予办理,该行为程序不合法。2019年7月11日,申请人被指定为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合法收集人,表明政府认定申请人从事该行业的合法性。申请人并无主观过错,不应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经营,依法撤销广元市城管局作出的广城管罚决字〔2023〕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处罚决定)。
广元市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府复决〔...(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