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既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级别管辖问题。
关于地域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原告鸿兆公司起诉被告兴盛合公司,第三人王*、吉略公司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租赁房产在北京...(本文书还有513字未显示)